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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职工疗养院休养合作协议

发表时间:2017-06-27 18:11 作者:南京职工疗养院

为了加强各地疗养院的联系,促进彼此的合作,更好的为广大劳模、职工提供更好的服务。现就职工疗养院合作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内容和标准

1、共同合作方确认对方为团队活动地区指定接待疗养院之一并将所组疗休养团队、散客优先选择交由对方接待。

2、为了有利于疗休养产品的推广、增强市场上的竞争力,合作方之间应及时准确地提供所在区域最新的地接分项报价,并在保证接待质量的前提下,提供最优惠的地接价格。

3、合作方应优先接待合作单位内的疗休养团队,旺季时必须保质保量接待己确认的团队,不得无故推团。

4、接待方应及时按组团方要求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对方,提供给组团方,以便双方及时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价格及标准。

5、成团后合作方往来的接待委托书、结算单等均应由合作方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传真形式确认。

6、积极主动的配合接待方协调处理接待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7、如在接待过程中出现安全或质量投诉问题,合作方之间应及时协调处理,明确责任归属后,根据责任归属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8、组团方将散客交给接待方参团,必须与疗休养人员签订书面协议,注明接待标准,经疗休养人书面同意后,接待方按标准接待,并承担相应接待责任。

9、合作方都必须参加保险,并按要求为疗休养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

二、工作程序和各自职责

组团方

1、不在客源地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疗休养目的地产品。

2、需要派出全陪时,应委派具有资质的合格导游担任全陪,协调处理团队运行中的各种问题。

3、如遇团队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协调各方,并会同接待方共同处理重大事故,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赴现场协调处理。

4、按照协议结算方式按时付款给地接方,不得无故拖延。如有困难,必须经接待方同意方能按照新的约定时间付款。

接待方

1、在旅游旺季及特殊情况下,必须确保优先接待组团方的团队。

2、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行程计划来接待对方的疗休养团队,并提供优质导游服务,以确保团队质量。

3、组团方查询线路、报价时,接待方应尽快作出回复,在同等质量标准的前提下保证向组团方提供的报价低于或等同于市场价,每月日之前给组团方提供下个月的市场报价及计划产品。

4、组团方将团队运行计划报给接待方后,接待方一般应在8小时内回复报价并确认,特殊情况除外。

5、团队出发前48小时,接待方应按组团方要求确认具体行程、用车、住宿、餐饮、导游、团款明细等接待标准和细节,特殊团队除外。

6、接待方应严格按照彼此确认的行程计划进行,未经对方疗休养同意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景点。

7、应按组团方要求提供具有营运资质且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团队用车。

8、应严格按照双方确认的餐标计划安排团队用餐,不得克扣餐标,如接待方所安排的餐食因明显不符合标准而引起客人强烈投诉,组团方全陪在向接待方交涉后仍无改善时,全陪可不征得接待方同意即时提高餐标或加菜,费用由组团方垫支,组团方在团款中扣减此费用。

9、应确保计划中的机、车、票采购。若因故需更改飞机、火车、班次,应征得组团方及疗休养人员的同意,由此造成团队行程延误或滞留,接待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不可抗力除外。

10、接待导游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严格按照“导游工作规范”提供服务,导游不得随意增减疗休养项目,严禁压缩计划疗休养游览时间和推销加点景点的增减必须征得全体客人同意,包团可由客人领队代表,和全陪的书面同意。

11、应妥善安排组团方全陪导游的膳食起居标准若有不便之处请提前告之组团方以便协调处理,要事先明确分配标准,并确保全陪导游的应得利益。

12、未经组团方的同意不得在组团方的团队中另外安插其他的客人。

13、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接待方应积极配合组团方处理善后事宜,不得推卸责任,如需代付费用,应征求组团方意见,按组团方要求处理。

三、结算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结算:

1、每团一清。组团方应在团队出发前将团款全部付给接待方,如果违约未付清造成团队运作受阻,必须承担全部责任。若因故暂不能全部付清,必须事先征得接待方的同意,按新的约定时间付清团款。

2、接月结算。常规团队、散客每月结算一次,但每团的机票款应先付清。团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接待方应将结算单传给组团方确认,组团方核对无误后即回传确认。或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团队汇总后与组团方进行核对,如无争议应在10日前付清上月全部团款。

3、三月一结。结算程序按第2条执行,如4月10日前结清1月份内的所有团款。

4、挂帐额度结算。即累计达到或超过此数组团方即作结付。双方同意挂帐额度为万元。结算程序按第2条执行。

5、其他结算方式

6、接待方收到团款后应在3日内将正式发票寄给组团方。

7、双方团款核对无误后接待方应及时给组团方开具正式发票,组团方在收到发票后3天内付清团款。

8、其他提供发票的方式

四、责任和处罚

1、接待方擅自减少旅游景点每减少一个景点,应当支付组团方与疗休养所签收旅游费总额5%的违约金,并退还所减少景点的全额门市票价款。

2、接待方擅自增加购物点和自费娱乐项目的,每增加一处购物地点或自费娱乐项目,应当支付组团方与游客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承担自费娱乐项目的直接费用,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的应当支付组团方与游客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3、接待方擅自改变住宿标准应支付组团方和游客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降低住宿、餐饮和交通工具标准的每降低一项,应当支付组团方与疗休养团队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减低标准的费用差价。

4、接待方导游在疗休养人员疗休养期间擅自离开疗休养团队,造成组团方团队无人负责,接待方应承担组团方团队滞留期间支出的住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约定团费2倍的违约金。

5、接待方应在行程开始前对可能发生意外的情况向组团方疗休养人员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6、造成疗休养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在明确责任前地接方应当协助处理,并及时报保险公司,明确责任归属后,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7、接待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组团方相关人员行贿或返回佣金,一经查实,组团方可直接从应付团款中按回扣金额的10倍予以扣罚,并取消与接待方合作协议。

8、接待方接待服务质量未达到承诺标准造成客人投诉,由接待方承担违约责任,组团方有权从应付团款中扣除相应的赔偿费用。

五、其他约定

1、若接待方因服务质量问题被客人投诉累计达到2次,或提供的地接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同等的市场价格,甲方在付清全部团款后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

2、若组团方未能按时付清团费,接待方有权提出终止合作。协商未果可提前终止本协议并采取合法程序追款。

3、奖励方式。为更好的促进疗休养事业的发展、扩大市场组团方所提供给接待方接待的团队、散客按每人_______元奖励给组团方年底结算。

 4、其他约定

六、争议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上级工会调解。

2、若还不能解决问题,争议双方可向有管辖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七、协议时效

1、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2017年月日——2017年月日止,期满前经协商后可续约。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签约方均应妥善保管本协议,不得外泄给他人。

八、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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